(网经社讯)9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,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。《意见》共5个部分24条,精准聚焦“AI换脸拟声”、“AI幻觉”侵权、“网络开盒”、“大数据杀熟”、自动驾驶等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。其中,针对AI“仿冒名人带货”这一新型乱象,《意见》明确亮剑: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实施“仿冒名人带货”且构成欺诈的,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据网经社不完全统计,2026年以来,抖音平台上超53.8万条AI肖像恶搞、AI著作权侵权、AI仿冒蹭热、AI侵权带货等AI侵权视频被下架,4000余个违规账号被处罚;微信视频号2万余条AI生成合成违规内被清理,3千余个违规账号被处置;7月21日至8月3日,B站清理AI违法不良内容2000余条,标识AI生成稿件24万余条。小红书今年以来超过182.5万个各类违规及侵权账号被处置,其中包括5.65万篇AI仿冒公众人物笔记、1372个账号被处置。此外,淘宝、快手、京东、拼多多等平台均有AI侵权案例。(详见#网经社 专题:https://www.100ec.cn/zt/zgffbai/)

浙江省律师协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、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马恺浓表示:
《意见》明确提出“利用人工智能‘仿冒名人带货’且构成欺诈,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”。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跟随科技的发展而更进了一步。针对利用人工智能“仿冒名人带货”,《意见》明确规定在同时构成欺诈的情况下,消费者可以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,即由经营者承担“退一赔三”等法律责任。这释放了在消费直播带货领域,即使是AI人带货构成欺诈,实际经营者亦需要承担欺诈的法律后果,在加强消费者保护的同时,也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,AI不是逃避责任的“护盾”。
电商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平台治理,同时制定相关平台制度。及时发现及时处理,电商平台发现“AI仿冒名人带货”或经权利人通知,应及时采取屏蔽、断链、强制停播等手段相关措施,否则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。
AI工具提供方可适用“通知-删除”的避风港规则,即经权利人通知,AI工具提供方应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,如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、屏蔽相关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,AI工具提供方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。
该《意见》的出台意义重大,填补了AI侵权领域司法归责认定的法律空白,对AI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“促进完善人工智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,注重防范和消除算法歧视,依法保障个人在自动化决策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,预防和规制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,促推人工智能为民、向善”的里程碑意义。

专家介绍:马恺浓律师,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,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法学毕业,吉林大学硕士,民商事审判法官出身,对互联网平台经济比较熟悉,曾承接过阿里等多家大平台的案件,对于电子证据等方面很有实操经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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